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85号10层。
法定代表人:严巍,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董事长。
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348,750.74元并交纳执行费15,88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4,638.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