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2406号
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法定代表人:**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人出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C609Aiv>
法定代表人:周前进。
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人出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