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2612号
原告: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众创园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3759526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凌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1149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凌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书且厦门凌龙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书约定返还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70000元整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