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古城苏**-**号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5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