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130号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古城苏**。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