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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亲睦家爱立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4980号 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亲睦家爱立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路北段**号*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亲睦家爱立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