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3执保299号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31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支行营业室,账号为44×××77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账号为10×××77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账号为10×××22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