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4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