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83民初3197号
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龙乡石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凸公司)与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凸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忠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忠达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5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70000元,共计335000元,并以3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忠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忠达公司与奥凸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施技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忠达公司将其保健食品生产项目污水处理技改工程发包给奥凸公司施工。工程总价530000元,分期支付。奥凸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经忠达公司验收合格。忠达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65000元。忠达公司按约应当在2018年6月19日支付238500元,在2019年6月19日支付质保金26500元。但是忠达公司一直拖欠265000元工程款不付。根据合同约定,忠达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当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奥凸公司自愿调整按月利率2%主张计算违约金,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只按70000元计算。
忠达公司辩称,奥凸公司陈述的情况属实,忠达公司尚欠奥凸公司工程款265000元未支付。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也已届满。对于奥凸公司主张的付款期限届满时间无异议。现忠达经营困难,所以未支付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4日,忠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奥凸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施技改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保健食品生产项目污水处理技改工程;工程总价530000元,工程款分期按比例支付;甲方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经乙方书面或电子邮件催告7日后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下一工程进度的施工,并有权按当期未付金额千分之一每天收取违约金。合同还就甲、乙双方其余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奥凸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忠达公司使用。忠达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65000元。忠达公司按约应当在2018年6月19日前支付238500元,在2019年6月19日前支付26500元。2019年7月28日,忠达公司向奥凸公司发函,承诺对剩余工程款265000元从2019年9月起按月分五期支付,但忠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奥凸公司出示的《污水处理设施技改工程承包合同》、发票签收单、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环建验[2018]37号文件、工作函等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奥凸公司与忠达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技改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应当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奥凸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忠达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奥凸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请求予以支持。奥凸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2019年11月19日之后的违约金应当以欠付工程款26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000元;
二、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70000元;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26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奥凸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共计5433元,由被告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