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23民初5044号
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原烟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9130794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563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由原告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