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迪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1081行初34号 原告: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花园4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79号城管局5楼。 法定代表人:***,郴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出庭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雄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