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5164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3层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400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广州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7844140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040.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