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桂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丽君路39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临桂建筑安装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以需进行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7元(原告已预交1864元),退还原告***186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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