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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某厂、江苏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2664号 原告:无锡华某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华某厂诉被告江苏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华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华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