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

1974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974号

原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6017X,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枫,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0309798M,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澳都花城2号楼门市房1、2号。

法定代表人:冷海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荣,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炳,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9)苏1181民初3550号。由于上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只是诉讼地位互换,因此,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苏1181民初35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汤春迩

人民陪审员  王梅芳

人民陪审员  施双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