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1079号
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尧,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金路。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宣城市展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