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才
被执行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朱志才与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在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06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