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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603行初39号
原告胡贤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虹,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星帆,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阳,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复议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7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茜,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彭尚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贤俊与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德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及第三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保安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贤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虹、许星帆,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赵一阳,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倩茜,第三人市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贤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贤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贤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贤俊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
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燕萍
书记员代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