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川0681民初10号
原告李伟,男,1973年6月2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昌庆,男,1989年11月14日生。
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彭尚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男,1977年4月8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39号德阳高新大厦1栋6楼。
法定代表人贺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女,1985年5月20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伟诉被告刘昌庆、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德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太平洋保险德阳公司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06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17时17分许,刘昌庆驾驶车牌号为川FSP1**号的小型专用客车,由旌江干道往和兴方向行驶至和兴场镇距旌江干道150米处时,与粮站路口左转往旌江干道方向行驶,由李伟驾驶的川FK94**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刘昌庆、李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伟即被送往广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第二被告为车辆所有人,应当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川FSP1**号的小型专用客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2018年4月2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李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482.14元(已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其中,支付原告李伟44898.14元,支付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584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不再为此事发生其他纠纷。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李伟承担(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已在其应退回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