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769号
原告:李明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航,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东山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9825670F。
负责人:胡玉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5703M。
法定代表人: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建与被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旌阳分公司、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蔡 静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