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66号
原告:广元蜀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上寺乡三房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UU6M3F。
法定代表人:李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波,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科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业广场11号楼科技一街1039号C单元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80611090。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
原告广元蜀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科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广元蜀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蜀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贺 斌
审判员 李开彦
审判员 张德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