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9795033D。
法定代表人:唐晓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园维,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会展中心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99420P。
法定代表人:彭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安华,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龙 婷
审判员 高良萍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冰
书记员杨梦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