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9795033D。
法定代表人:唐晓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3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12168033元,执行费7956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受理案号为(2022)晥1702破申2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被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执行措施,结合案情,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涌
审 判 员  黄堂富
审 判 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照孟
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