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D0W30Q。

经营者:戴应生。

被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9795033D。

法定代表人:唐晓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37,501.3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4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晓生高消费,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1年4月19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及处置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