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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能源公司;某某;张某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921民初546号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能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原告***与被告***、某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6年5月6日,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8元,减半收取5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