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611民初63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
被告: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与被告***、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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