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611民初63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 被告: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与被告***、正昊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