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124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