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5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博兴县城东街道相公堂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博兴县城东街道相公堂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原告工程款243291.8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474.5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0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