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691民催11号
申请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3093599C。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30号7号楼1单元401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号码为402000522202147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奥赛斯园艺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古现支行,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30日,汇票号码为402000522202147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