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