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309359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606916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鲁北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鲁北勘察院上诉称,该案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勇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书面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虽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