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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309359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606916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鲁北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勇鸿石油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鲁北勘察院上诉称,该案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勇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书面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虽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