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德城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单位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