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523民初23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到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