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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恩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523民初23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到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