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60号。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建设南路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