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即民初字第70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8号丙。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