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即民初字第70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8号丙。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