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71721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851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塔耳岗北街。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58882.50元及至2022年7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0302.0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794.56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8882.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支付律师代理费5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1元、保全费5950元、执行费10922元,以上共计889952.1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89952.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