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立新,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立新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