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立新,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狮节能环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已执行到位653.18元,剩余债权39346.82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