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泾渭新材料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500-1号
原告: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博,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诉代理人:白林鑫,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泾渭新材料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延长泾渭新材料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莫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878元,本院退付其2939元。
审判长 曹 丹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雷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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