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437号之一
原告: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龙高路九江工业园园北五路二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J3R96T。
法定代表人:陈久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基,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C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5830802T。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2.81元、财产保全费3752.8元,合共8885.61元(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相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