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389号
原告:胡修安,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C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不详。
胡修安与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胡修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修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昶屹
审 判 员
姜琨琨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