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389号

原告:胡修安,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C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不详。

胡修安与北京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胡修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修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昶屹

审 判 员
姜琨琨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