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民申6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东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德宝花园27幢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辉煌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8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