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81民初3448号
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东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7826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共计人民币800722.2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金额800722.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今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共计800722.2元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