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5民初27号
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邮政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邮政实业开发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