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乐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30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错误,适用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管辖为由确认管辖权存在错误,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在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住所地,与双方当事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案涉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因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应当适用。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云南乐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其已完成部分分包项目,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现云南乐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由于本案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