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3民初2831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某诉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邓某于2025年4月1日以双方通过协商化解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有权处分自身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原告邓某预缴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