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14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5)。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宸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有通过案外协商解决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