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36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江西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乙有限公司、江西省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7.0元,减半收取计2328.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