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