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1637号
原告:陈某,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